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:
1.鲜活易腐物品保存24小时后,进行作废处理。
2.保质期在六个月内的食品,在保质期满第二日零时起进行作废弃处理。
3无保质期或其他可以长期存放的物品,保存期超过6个月后即进行作废处理。
闽公网安备 35042702350478号